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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管理

  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2015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明确有关事宜。

  一、概念

  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以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见附件)。

  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发行人的条件

  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⒈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⒉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⒊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⒋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

  三、申请和报备材料 

  ⒈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

  ①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申请报告;

  ②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③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④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⑤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

  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⒉除上述申请材料外,鼓励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法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

  ⒊获准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在每期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①当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②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③已签署的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④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⑤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发行方式

  ⒈发行人可以选择招标发行或者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拟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应当在备案材料中增加簿记建档发行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簿记建档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等。

  ⒉发行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已发行过金融债券且后续监督管理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可以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

  ⒈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时限内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募集资金闲置期间,发行人可以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级和市场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⒉发行人应当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到账、拨付及资金收回加强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在债券存续期内全部用于绿色产业项目。

  ⒊发行人应当按季度向市场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第一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将上一年度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⒋中国人民银行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六、效果评估 

  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七、做市、登记、托管、结算、抵(质)押

  ⒈发行人可以与具有做市商资格的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绿色金融债券的做市安排。

  ⒉绿色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

  ⒊发行人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可以按照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

  八、各类机构的适用规定

  ⒈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

  ⒉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计划、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

  ⒊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债相关要求的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参照本公告执行。

  ⒋非金融企业发行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另行制定。

   注:本文封面照片取自高思冉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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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体系参与机构大起底》

《栏目地图︱栏目更新公告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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